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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实施方案》

转发新乡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直属各机构:

现将《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30日


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师〔2014〕934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深化教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求,抓高端、补短板、创模式、建体系,进一步加大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力度,适应教育发展新常态,不断夯实教师专业发展平台,创新教师专业发展模式,提高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起新乡市教师教育“淘宝”系统。适应教师教育新常态,以教师教育的信息化推动教师教育的现代化。一是建立新乡市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教师教育管理信息化。二是建立教师培训课程超市,实施教师自主选学,推动教师培训自主化。通过教师培训课程超市,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课程研发制度、选学申报制度、专题授课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逐步推行教师订单式选培训、菜单式选项目、混合式选课程,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缓解工学矛盾,实现教师“因工作没时间学”向“有计划选时间学”的转变,提高教师的参训率、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建立学历与非学历融合贯通机制,推动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一体化。通过制定非学历与学历教育成果、无定式学习成果转换认证标准,建立起新乡市教师教育学习成果认证服务系统,推动学历与非学历的融合贯通。四是建立学分积累、借贷和消费管理机制,推动教师专业发展终身化。

(二)建立起新乡市中小学教师梯队攀升体系。以市级名师为引领,以市级骨干为支撑,以校级骨干为基础,逐步建立起从校级骨干、县级骨干到市级骨干,从县级名师到市级名师的教师梯队攀升体系。通过名师工作室、教师发展学校、教师学习共同体、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和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平台的建设,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青年教师尤其是新入职教师和薄弱学科教师、紧缺学科教师等全体教师的专业发展,以梯队建设保证教师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用一线名师培育一线教师,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行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

(三)建立起新乡市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夯实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到2017年底前全部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实现省级标准化;到2020年,建立15个新乡市教师发展学校和30个名师工作室,夯实教师专业发展基地;通过与省内外高等师范院校(机构)的深度合作,建立起“分工协作,分类安排,协同创新,融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初步构建起高等院校、远程培训机构、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优质中小学幼儿园四位一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三、具体措施

(一)启动实施新乡市教师教育淘宝计划。建立新乡市教师教育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各种培训项目,将管理平台打造成为教师培训的课程资源中心(课程超市)、层级网络研修社区,供教师制定个人培训计划、自主选修培训课程、寻求专家指导、实现同伴互助,同时可利用培训学分兑换的“淘宝币”查阅高级别的课程资源、购买由学分银行提供的图书资料等。

(二)启动实施新乡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计划。本着“着力培养,优化结构、培育团队、成就名师”的原则,在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办公室的指导下,对全市尤其是乡村教师实施学历提升,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基本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基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大幅提高。

(三)启动实施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建设攀升体系建设计划。到2020年,依托层级教师培育平台,按照省教育厅分配计划,支持培育7名左右中原名师、150名左右省级中小学名师、550名左右省级骨干教师,培育认定500名左右市级名师,1500名左右市级骨干教师,引导县级培育5000名左右县级名师和骨干教师,县(市)、区引导辖区内学校培育校级骨干教师并推动全员培训。其中,按合适比例培育认定1000名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

(四)启动实施新乡市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建设计划。到2020年,建立5个新乡市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推进县、校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设,不断完善“个人空间——教师工作坊——研修社区”一体化网络研修体系,不断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的融合贯通,以校本研修为抓手,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研修机制,促进教师边学习、边实践、边应用、边提升。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学分银行”建设是建立教师专业化成长常态研修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的根本途径,是推动教师终身学习的有力保障,关系到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未来。市教育局将成立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具体抓、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

(二)经费保障。市教育局将充分依托并整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市培计划”、“县培计划”和各级专项培训平台,统筹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要加强底部攻坚,保障教师教育经费的落实。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要指导好中小学新增公用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工作。要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拨款应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1.5%至2.5%专项安排”、 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等相关政策。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有利于教师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向高一层级发展,在教师学历提高、校本研修、外出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时间保证。

(三)智力保障。市教育局依托省内外高等院校和“国培计划”绩效考核排名靠前的远程培训机构、市内外优质中小学幼儿园成立教师教育联盟,建立我市教师教育协同创新机制,促进教师教育实施主体开展务实性合作、创新性合作和发展性合作,营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师教育创新发展生态环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为“学分银行”的顺利实施提供智力支持。

(四)制度保障。市教育局将严格落实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分(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并实行教师继续教育与教师资格证的认定、注册挂钩,与教师职称评审挂钩。同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教育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构建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估体系,为教师专业化发展和“学分银行”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附件:1.新乡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新乡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附件1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教师教育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目前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市教育局直属教育机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5年内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360学分(不含校本研修学分,校本研修不少于360学分,校本研修实施方案另文印发)。新任教师另需参加120学分以上的新教师适应性岗前培训。5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及教科研活动等。经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均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市级(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第五条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办公室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信息汇总和系统平台维护等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登记方式

第六条 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在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实行信息化登记,周期结束后,教师可自行打印继续教育证书,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号。

第三章  学分计算办法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参训教师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举办单位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计算学分。

第九条 校本研训由学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

第十条 参加与其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依据毕业证书计算学分。

第十一条 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上公开课或示范课、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依据相关佐证材料计算学分。

第十二条 应聘担任教师培训项目的教学、辅导工作,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

第十三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完成培训学分的教师,可适当缓修学分。认定学分或缓修学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学分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学分登记。年度学分登记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教师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证书、校本研训学分证明书、学时证明书等(以下统称为证书),向所在学校申请学分登记。

(二)学校登记。学校对申请教师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查,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之后,造具年度学分登记教师名册,连同证书原件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的电子版,以备上级部门抽查。

(三)市、县审核。根据隶属关系,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每年底进行。

市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工作,由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办公室负责。

(四)市复核。每年年底,市教育局对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复核,并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5年期满,对教师逐一核定周期培训学分,核准结业。

第五章  学分的运用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一个年度内参加培训累计少于72学分者,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第十七条 将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和教师完成教师教育学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72学分的学校,原则上当年不得评为县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集体),校长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并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教师在学校之间变动岗位,新任职学校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其岗位变动前所获得的培训学分。

第十九条 关于学分的积累、借贷和消费。

积累:教师完成本周期规定的培训任务可以获得规定的学分,超额完成的部分存储在“学分银行”里。存储的学分可以兑换“培训淘宝币”,用来在平台上看更高一级的课程资源或购买书籍资料等。

借贷:当本周期培训结束时,如没有取得规定学分,可以通过借贷方式补齐,所贷学分最高为72分。初级职称教师最高可以贷45学分;中级职称教师最高可以贷60学分;高级职称教师最高可以贷72学分。

在上一周期培训中,教师贷的学分需要在下一周期培训中按照1:1.2比例按时偿还。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还上借贷的学分,将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消费:培训学分可按照相关标准兑换“培训淘宝币”,用于在“学分银行”中购买查阅观看高级别课程资源权限、购买由学分银行提供的图书资料等。“培训淘宝币”可通过上传课程资源等方法获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要求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周期结束时学分积累不够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补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新乡市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机构)的教师和校(园)长,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直属教育机构和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二条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继续教育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五)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上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

(八)全职支教和送教下乡;

(九)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分年度实施及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级、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

第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 5 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4年),总学分不低于360 学分,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180学分。

第七条 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由委托院校、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分。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须在实施前提前2周报送审批。

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部分 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要求为一年内 120 学分。单项培训学分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中新调入教师(含新招聘教师),当年度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 50学分。年度中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有条件地区可逐步通过骨干教师脱产进修、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凭毕业证认定学分,其中专科60学分,本科90学分,研究生120学分。

第十四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 ISSN 或 CN 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按发表刊物级别认定学分,普通CN刊物8学分,核心期刊20学分(含合著),相关专业领域论文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者或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 号,非试题集类)40学分;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分,每篇县级3学分、市级6学分、省级12学分、国家级15学分,第二作者计分减半。

(二)完成县级课题、市级课题、省一般课题、省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重点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依次计6分、12分、18分、24分、30分、36分,其他成员依次减1分;课题获三等奖,按照县、市、省、国家4个级别,分别给课题组成员加1分、2分、3分、4分;获二等奖,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获一等奖,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三)教师当年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分,按颁奖行政级别,每奖项按县级 3 学分、市级 6 学分、省级 12 学分、国家级 24 学分计算。

(四)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并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获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认定学分。其中县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学分,市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1.5学分,省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学分,国家级集中培训每1学时计2.5学分。培训项目中获得优秀学员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各加5分、4分、3分、2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认定学分。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学分。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半天内)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分。认定学分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 18 学分。

(二)担任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者,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认定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分别按照县级每1学时计1学分,市级每1学时计1.5学分,省级每1学时计2学分,国家级每1学时计2.5学分。

(三)开设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 6 学分。认定学分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 18学分。

(四)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大赛、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 18 学分。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 1 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 72 学分。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 1 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 36 学分。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班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缓修手续。5 年周期内总学分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部分 学分登记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用电子证书进行网络登记办法。

第二十条 培训学时教师教育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培训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分银行系统上申请,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承办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在新乡地区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新乡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二)经新乡市教育局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新乡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三)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所辖县(市)、区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四)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可在新乡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当年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可在文件指定的区域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第四部分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进行分级管理。

(一)县(市)、区级培训均通过该系统下达培训名额、组织报名和全程管理,其主管部门是:市级为新乡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县(市)、区为教育局师训股(科),学校为相关管理处室。

(二)该系统运作程序为:省或市下达培训学员名额,各县 (市)、区分配名额至学校,学校组织报名,各县(市)、区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通知学员开班,开始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和学员反馈调查问卷,培训承办学校(院)为学员录入培训学分,各县(市)、区认定、验证。

(三)学分的查询和纠错程序为: 教师个人在培训结束 10 天以后,通过登陆新乡市教师教育学分银行系统查询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教师发现学分错登、漏登的,应在 1 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应在 30 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四)新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银行系统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日常性的常规工作,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委托机构须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正常维护和审核(审批)、认定、验证、更改、纠错以及布置、督促、检查学校管理系统运行等工作。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