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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2016〕46号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教育局
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和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的通知》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
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6〕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市职改办审批、备案。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 市 教 育 局
2016年4月28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 |
河南省教育厅 |
豫人社〔2016〕2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11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
1.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2.省、市、县(区)教研室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3.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根据河南省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3、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要坚持正确导向,明确评价重点,规范评价要求。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要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城镇学校到乡村学校支教、交流3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改革评委会组织办法,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组织。建立完善评委会专家库,认真落实评委回避和调整制度,实行评委会专家跨区域交流。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高级评审实行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中级评审实行讲课答辩、专家评议、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以聘代评”工作试点,切实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3.加强政务公开。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空岗情况、职称政策、评审材料、推荐情况、评价结果“五公开”,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职称工作的公信力。
4.建立职称诚信档案。认真落实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净化职称工作环境。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完善结构比例与岗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探索建立特别优秀教师专设岗位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完善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工作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教育一线工作的教师实行政策倾斜,引导教师向基层和向农村学校流动。
3.加强聘后管理工作。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通过职称评审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签订责任目标,完善聘期考核,尽快建立起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以岗定酬的岗位竞聘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到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评审聘任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二) 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面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 科学设岗,做好衔接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把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等改革措施同步推进。要加强沟通协调,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并按照新的职称(职务)等级体系进行聘用。
(四)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对于现有在岗聘任的中小学教师,要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等原因未聘任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对应关系先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待单位有岗位空缺时,再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相应职务(岗位)。
(五)认真组织,确保质量
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进行,切实保证评聘工作质量,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进行责任追究。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报告。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室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职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对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职称的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按照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用到新的职称(职务)等级,并统一办理过渡和聘任手续。
(三)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等原因未聘任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对应关系先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待单位有岗位空缺时,再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相应职务(岗位)。
三、基本程序
(一)统一填表。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和《河南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件2)。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集中公示。经学校(单位)审核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其有关证书和过渡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四)材料审核。呈报单位提交学校(单位)人员过渡基本情况报告、《人员过渡登记表》(1份)、《人员过渡一览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批表以及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聘任情况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五)过渡人员批准。对于符合过渡要求的人员,不再换发资格证书,由批准机关在其《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加盖“同意过渡为中小学**级教师”字样印章。按照职称审批权限,初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中、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办审批,其中高级人员《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电子文档报省职改办备案;省直厅局所属中小学中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批,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批准、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人员过渡工作按照档案归属地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各地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审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之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材料审核时应与完善高中级职称评审数据库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数据库统筹考虑,切实加强职称基础数据库建设。
(三)规范程序,把握重点。各地要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严格时限,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1.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
附件1:
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登记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 证号 | ||||||||||
参加工作 时 间 | 任教 学段 | 任教 学科 | |||||||||||
过渡前 职称情况 | 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 任职资格 取得时间 | 现聘专业技术 职务及岗位等级 | 聘任时间 | |||||||||
过渡后 职称情况 | 职称(职务)名称 | 所聘职称(职务)层级 | 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
本人确认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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